【姿势 | 领导,纪委给您写“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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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姿势 | 领导,纪委给您写“信”了】

政知局2015-12-08 23:34

撰文 | 张伟 编辑 | 杨凡

假如您是官员,再看到桌头有一摞文件信件,政知局建议您好好过目,因为这里头,除了群众来信、红头文件,没准儿还有纪检部门的“来信”。

纪委来信?这是什么情况?

政知局获知,这是十八大以来,老王除了反腐之外的新“防腐”大招——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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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大家很熟悉的“约谈”,“函询”这种方式在公开报道中不常出现,但它的威力却丝毫不逊于前者。

有问题的官员,收到纪委寄来的函件,估计已经开始发怵了,更重要的是,函询件和回复件都很有可能让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来签阅,要是没有如实回答的话,纪委还会采取更为严重的措施……

当然,作为问题线索的常用处置方式,当面谈话or书面材料,无论是哪一种,都足够有威慑力。那么,问题来了,函询这个大招,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怎么放?

  • 何事函询?

今年5月,中纪委发布了《纪委是如何处置问题线索的》的视频,视频一个重要的信息就是问题线索处置标准的调整。

具体是这样的,十八大后,中纪委研究制定了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处置标准。后来到2014年7月,五类标准改了,把留存改成“谈话函询”,也就变成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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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改?视频公布后,《人民日报》刊发的评论文章或许能提供一个答案。“谈话函询是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处置方式,有利于防止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避免把‘小苍蝇’养成‘大老虎’。制度改革再一次将作风建设‘抓早抓小’观念持续强化。”

既然是抓早抓小,那么什么情况下要用谈话函询这种方式便不难想见。政知道从北京市纪委相关人士处得知,函询主要用在线索不是很清楚或者问题较小时。相比之下,约谈则是在线索比较清楚时使用。而驻国办纪检组的方法是:“仅通过书面说明即可讲清问题的,一般进行函询;函询效果不好、书面说明难以讲透的,就当面约谈;在了解情况的同时,需要提醒告诫的,直接进行谈话;一次约谈不够的,就多次约谈;约谈中就重点问题,可以参照函询,要求监督对象作出书面说明。”

中纪委相关人士告诉政知道,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都可以用,也都是在抓早抓小这个层面使用。具体操作时要靠相关人员的把握,而且不同地方的习惯可能会有所不同,有些地方认为当面叫去谈话更严重,而有的地方则认为书面白纸黑字更严重。

  • 如何函询?

2014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函询1.7万人次,谈话3.2万人次,了结3万人次。也就是说去年被函询的人相当多,有1.7万。

这1.7万人都是怎么被函询的,“谈话函询”中的“谈话”我们都知道是什么意思,那“函询”具体应该怎么操作呢?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政知道,函询是由纪委或派驻机构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发出函询通知书,把要函询的问题列在其中,通过内部发文件的渠道,以发文的形式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实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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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底发布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 不如实的后果

“函询并不只是一张纸的事情,表面上是一张纸,实际则以党纪作为支撑。”庄德水告诉政知道,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作出说明,不得有任何隐藏或者虚构的情况,否则就要触犯党的纪律。

“如果对方能够做出比较圆满的解释、解答,就会被采纳。如果纪委认为函询回答得不够详细,甚至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纪委就可以采取其他的线索处置的方式,比如初步核实或者直接核查。也可以再采取谈话的方式,函询和谈话并不冲突。”庄德水表示。

云南省出台的谈话函询相关规定强调,“谈话函询对象未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故意隐瞒问题,一经查实,将从重处理;如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处理上可从轻考虑”。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经刊文表示:“函询是具有鲜明纪律审查特色的调查手段,妥善运用可以及时处置、了结一些信访件,但对于被函询人来说,函询就像双刃剑。”一方面使用函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如果函询对象不如实作出说明,将触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构成新的违纪错误,同样受到纪律处分。文章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在选择函询方式时,首先要立足于掌握一定的证据基础之上。”

政知道查找发现,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单位领导会否看到?

函询材料会不会给相关单位的领导看呢?

驻国办纪检组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驻国办纪检组的函询程序包括,函询件抄送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所在司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如果函询对象为司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的,则抄送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

这是对函询件的规定,那么书面回复呢?驻国办纪检组是这样做的:函询对象的书面回复材料应当经所在司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阅签;如果函询对象为司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的,其书面回复材料应当经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分管领导同志阅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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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的相关规定则指出,“谈话函询对象应当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相关材料经所在地方、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背书后,报上级纪委审查”。“此外,谈话函询对象还必须在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问题和本人情况说明进行通报”

庄德水告诉政知道,函询的材料首先肯定是先给纪委或纪检组,有些纪委或纪检组会选择把函询的情况告知相关单位的领导,作为一种沟通的方式,这取决于工作需要,可以给也可以不给。“让相关领导知道单位所发生的线索问题、信访问题,可以让党委能够更好地履行主体责任,起到一种监督党委的作用。”庄德水说。

多知道点

  • 五类线索处置方式如何使用?

《纪律审查程序图解》一书对“拟立案类、初步核实类、谈话函询类、暂存类、了结类”五类线索处置方式进行了解释:

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类的线索;

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索;

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体现“抓早抓小”精神;

暂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

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庄德水告诉政知道,这五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都是并列关系,并不是说哪一种一定要作为第一步。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还从中纪委获悉,目前暂存用的很少,暂存是一种临时状态,因各种客观因素无法调查时,需要领导批准,所以暂存总要有合理的正常的解释,否则会被认为有压案抹案的嫌疑。“现在这些处置手段运用得很谨慎”,中纪委相关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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