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抑郁症大学生砍杀六名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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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抑郁症发病过程中,一个较小的生活事件也可能起到“扳机”作用,促发作案。生活事件可以使原有的抑郁症状加重,也可以直接影响思维,形成某些妄想或观念,在自杀之前,发生“扩大性自杀”、“间接自杀”或愤怒激情发作杀人。

《第十届司法精神病学术年会论文集》提到“目前抑郁状态暴力行为排在同期精神病暴力案件第二位,仅次于神经分裂。”抑郁症患者伤人的事实,令大众的目光不仅停留在“抑郁症自杀”上,“抑郁症凶杀案”也成了人们关注和研究的焦点。

3月12日下午时分,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警称,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有人打架、受伤。案件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经初步调查,嫌疑人汪某某患有抑郁症,是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2013级学生。

抑郁症初期并不会引起人们的关注,一般认为是情绪低落,过一段时间就会恢复到正常状态。但有抑郁倾向的人情绪会持续低落,对任何事情失去兴趣,出现睡眠问题,且无具体原因,往往被家人视作小题大做或者是没事找事。但是,抑郁症严重时,抑郁症患者会因为个人的无价值感和抑郁情绪,产生自杀念头,一些会付诸相应的自杀行为,自杀率为15%-20%。但是除了自杀,还有两种变相自杀行为,一种是“曲线自杀”,另外一种是“扩大性自杀”。

“曲线自杀”是患者有自杀想法,但是没有勇气实施自杀行为,所以希望通过杀别人,以图壮胆自杀或者利用法律处死自己的一种自杀方式。而这样被杀害的人,多是陌生人或者相关甚微的人。且并不是一时冲动为之,而是经过思索和选择对象,且事后有自首行为。

“扩大性自杀”是患者有自杀的想法,担心在自己死后,家人会继续受罪,如孩子或者爱人得不到较好的照顾,或者承受一些苦难,所以他们选择杀死亲人后,然后选择自杀。部分患者自杀未遂,但亲人已逝,自杀前的病理性行为已经不在,取代的是面对事实的内疚,很多患者在内疚中病情加重或者患上精神分裂症。

关于抑郁症凶杀行为的病理机制,国内外学者从神经学、精神病理学、遗传学、心理学、社会学理论等各方面进行了探讨。下面是其中的部分研究成果。

负性生活事件对心理状态的影响:负性生活事件能深刻地影响人的心理状态,包括情绪,对事物的理解,推理判断以及意志和行为,也就是说,能引起人整体的心理活动障碍。在抑郁症发病过程中,一个较小的生活事件也可能起到“扳机”作用,促发作案。生活事件可以使原有的抑郁症状加重,也可以直接影响思维,形成某些妄想或观念,在自杀之前,发生“扩大性自杀”、“间接自杀”或愤怒激情发作杀人。这些凶杀行为是自杀的外部转向,其目的是自我毁灭。

Beck的认知理论提出抑郁症患者对其本身、环境及未来均处于负性思维,抑郁型个体将自身看成是失败的、有病的或无价值的,世界是贫困的、毁灭性的,未来是没有希望的。在这种负性思维的影响下患者对生活中某些事物加以曲解或扩大出现逻辑推理错误。Beck等(1979)提出了抑郁症患者常出现的许多错误观念,如过度概括,常根据生活中某一偶发事件而对其整个生活做出结论。抑郁症患者由于面对许多负性的信息和体验,更进一步助长了消极观念和认知歪曲。这种认知障碍,不仅强化了自杀观念,往往还成为凶杀的直接动机。因此对于抑郁症患者,不能只注重情感障碍,轻认知表现,其认知障碍往往成为凶杀的动力学因素。同时,抑郁症患者由于恶劣的心境,也常常使得他们在平时还能适当控制的仇恨心和嫉妒心,在疾病的基础上可急剧地加重和恶化,还可能导致激情发作,产生残忍的凶杀行为。

通过前文的叙述,相信大家对抑郁症患者伤害他人的原因有了一定的了解。抑郁症患者发生凶杀行为可能是发生了造成精神刺激的重大生活事件,以致患者在焦虑、激越性抑郁状态以及抑郁性幻觉、妄想状态下作案,也可能是患者谋划的“曲线自杀”或“扩大性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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