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纸版权】版权证书不是万能的——《大福狗》剪纸著作权侵权案启示之一 / 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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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纸版权】版权证书不是万能的——《大福狗》剪纸著作权侵权案启示之一 / 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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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

引子

《大福狗》在法庭回不了家,它哭了!我怎么能证明它是我的孩子?它身上有没有我的基因,足以说明它是我的孩子的基因?我要想尽一切办法领回我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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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大福狗》剪纸原作/王龙

右图:侵权剪纸的应用

原告拥有《大福狗》版权证书,却因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图案系其独立创作完成,也未能举证证明在该图上传前已将涉案图案公开发表。( ——摘自(2018)浙0782 民初5261 号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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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剪纸的应用

拥有版权证书还会败诉?许多具有同情心的人愤愤不平,觉得不可思议。

撇开诉讼策略与诉讼技巧不谈,仅就法理而言,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如此判决实属必然。

这起著作权侵权、权属争议案件,原告诉前棋盘推演,没有把《大福狗》版权权属当成可能引起争议的焦点,而是把重点放在了侵权事实、侵权责任及赔偿诉求上。

庭审前,原告寄希望于庭外调解,被告也主动找到原告沟通,特别是庭审前一天,被告及其代理律师还来到原告的工作室,摆出乐意调解的姿态。

被告从与原告的交流、沟通中,判断原告没有在先发表的证据,加之,一审法院未将被告的答辩状庭审前送达原告,从而,被告放弃调解,上演了一出证据突然袭击而一审胜诉的闹剧。

庭审中,被告对侵权事实没有争议。其代理律师独辟蹊径,选择比原告取得《大福狗》版权证书(2012年)更早的,他人在× 图网上发表的完全同样的《狗的剪纸图片》作品(2007 年9 月16 日)作为证据,要求原告对其独创性及其版权权属继续举证。

原告因证据准备不充分或诉讼策略与诉讼技巧等原因,被一审法院判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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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证书》

原告选择上诉,上诉时提交了2005 年义博会发表《大福狗》的证据,该证据有《大福狗》的实物展示,展位楣板上有“2005”证明时间的字样;另外,提交了《大福狗》创作过程存档的图片证据,该存档的图片的最后修改时间为2005年9月8日,正常情况下这个时间在电脑里无法人为修改;另外还有创作素材来源的证据和作品创意的文字证据。

素材有出处、作品有创意、发表有载体,原告著作权保护意识强,证据保护十多年没有丢弃,这为打赢《大福狗》著作权侵权、权属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著作权侵权、权属类争议案件,核心证据无疑是版权归属的证据。当前,多数剪纸人的版权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但还不太强,有些人有一定的维权意识却对如何维权无所适从,甚至于有一些人缺乏维权意识,对维权嗤之以鼻。在这样的环境下,剪纸人对自己所创作的作品应该贮备的版权证据随意处置或无视,为自己的维权之路埋下了诸多隐患。笔者在此,借《大福狗》著作权侵权、权属案剖析一下此类版权争议,并借此呼吁广大剪纸专业人士和爱好者要重视剪纸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剪纸事业的健康和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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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对于著作权,我国采用的是自动保护主义和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一规定说明,对国内的作者,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起自动产生。但是,中国的著作权立法及相关法律,并未排除自愿登记;对著作权中的一些特殊权利( 如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法律则要求必须办理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实行的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是一种备案制度,登记机关不进行实质审查。作者创作完成的作品可以随时向各地版权局申请登记,取得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著作权登记的意义在于:一是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二是在著作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证明。

版权登记证书能否证明作者拥有完整的版权权属呢?结合《大福狗》案一审败诉,笔者总结得出,在如下几种情况下,版权登记证书的效力不在。

1、有创作过程中涉及到的素材、初稿、原件等作为权属证据时。

2、有创作行为中涉及到的技法、灵感、创意及其形成过程的证据时;

3、有作品在公众场合、报刊杂志、网络、营销市场有在先发表的证据时;

4、有能证明作者独创的其他证据时。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如要版权登记证书作为作者拥有完整的版权权属的证据,要做到三点:有创意、早登记、发表前保好密。

(待续)

供稿王龙

编辑焦禹铭

审稿张琳

审定王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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