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澄湖大闸蟹销售时未加施专用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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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取得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使用权的,应当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注销其地理标志使用权。(十)阳澄湖大闸蟹销售时未加施专用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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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序阅读 1# 2015-04-05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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