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制作地理标识、专用标识和擅自使用阳澄湖大闸蟹专用名称的处罚{图片}

回复 星标
更多
  • «
    擅自制作地理标识、专用标识和擅自使用阳澄湖大闸蟹专用名称的处罚
    »
    -
    -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取得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使用权的,应当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注销其地理标志使用权。(八)擅自制作阳澄湖大闸蟹的地理标志、专用标识和擅自使用阳澄湖大闸蟹专用名称的;

  • 401166

2015-04-22 16:08:47更新过
此帖已被锁定,无法回复
新窗口打开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