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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和声明:严格禁止将版权资料在自身无版权或无授权状况下与金钱任何形式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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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著作权法(版权法),还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508/n2173912/2662026.html


 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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