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营销方式解析

回复 已回复2 星标
更多
微商营销方式解析
NO.1

282636

近年来,微商作为新兴的网络经营主体异军突起,“朋友圈”这一原本私密的社交圈因为大量微商的存在成了“广告圈”和“购物圈”。而透过微商的惯用营销方式,我们似乎看到了“传销”的影子。

微商营销方式

目前,微商销售的商品大多以快消品为主,如化妆品、面膜、小食品等,经营者交纳代理费或入会费即可获得某商品的代理资格,然后从上线供货商处拿货,再通过“朋友圈”、QQ空间、聊天群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商品信息自行零售获取利润,或者获取中层代理商资格以发展下线获得收益。微商的潜在消费群体是经营者的亲戚、朋友,微商多利用熟人之间的信任销售商品。

微商搞传销的特点

具有较强的迷惑性、隐蔽性。人们对传统传销警惕性高、防范意识强,但是微商搞传销很容易让人放松警惕。因为微信的经营活动几乎是在半开放性的网络社交平台上展开,好友之间具有一定的信任度,但对于不同来源的信息,用户一般无法直接了解真伪,难以辨别。传销组织者或参与者充分利用微信用户对朋友圈的高信任度,伪装成正规分销商,在“朋友圈”推广和销售商品,引起微信好友关注后再进一步诱导使其成为会员,具有极强的迷惑性、隐蔽性。

运行成本低、“洗脑”形式新颖。微商搞传销实质上换汤不换药,都是通过发展下线牟取暴利,不同的是,微商搞传销不需要活动场地、不集中上课,甚至不需要与下线见面,一部手机或一台电脑,通过微信、QQ、微博等网络社交软件就可随时发送所谓的“心灵鸡汤”“励志故事”“产品宣传广告”等具有心理暗示的信息,灌输传销理念。在参与者毫无戒备的情况下,通过上述方式很容易达到洗脑目的。

个体受骗金额小、总体数量大。传统传销单个受害人可能被骗几千元或更高金额,而微商搞传销个体受骗金额可能仅仅几十元、几百元。即使受害人意识到上当受骗,因金额较少,往往也不会选择依法维权。由于“朋友圈”、微博等信息传播速度快,网络社交软件用户数量巨大,这就导致微商搞传销涉案总金额数量较大的情况。

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反复性。基于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建立的社交关系,一般较为稳定、持续。当传销人员伪装成微商,利用微信维护与消费者的关系或灌输某种理念,具有显著优势。即便搞传销的微商账号被他人举报或被执法机关查封,不法分子也可以换一个账号继续搞传销。由此可见,微商搞传销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持续性可能导致被侵权人因为错误的认识或受到诱导自愿成为传销参与者。

微商监管面临的问题

侵权主体和事实难确认。微信经营活动中,双方的对话、交易都是私下进行,当被侵权人发现问题向工商机关举报时,却不能明确告知具体的投诉主体或侵权信息,仅仅只有聊天记录、侵权主体网名、网络支付凭证等虚拟信息,无法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主张的侵权事实。并且可能涉案金额较小,公安机关也难以立案。

调查取证工作难。在对微商监管过程中,因涉及经营者通信权、个人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工商部门难以直接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工商部门行政执法权限受到行政区域划分约束,不能跨地区直接对网络社交媒体运营商进行有效监管。

几点建议

加强对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要求从事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均应向经营者常住地或住所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加强源头监管。

搭建网络广告监管平台。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广告是微商搞传销的重要宣传渠道,笔者建议逐步构建国家级、省级网络广告监管信息平台,将各类网络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及监督检查情况在平台上同步录入,实现网络化监管。针对微信“朋友圈”中经营者广告发布地、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同一地的情况,依托网络广告监管平台搭建各方联动的执法网络,实现无缝监管,切断传播虚假违法广告的渠道。

加强与微信运营商合作,加大监管力度。工商部门应加强与微信运营商的合作,依法加强微商监管。笔者建议借助技术手段过滤敏感词、内置安全系统等方式,确保微信平台上的各种经营活动安全、合法,严厉打击传销等不法行为。同时,微信运营商应进行完备的后台管理,做好主体确认工作,收集微商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报备工商部门。同时,积极探索应用信用信息与身份证的即时绑定技术,输入身份证号码即可查看到以往信用记录,便捷地了解微商的信用状况。

引导消费者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观,提醒消费者与微商交易前应多方了解对方信用情况,注意保存聊天记录、图片和票据等有效证据;提高信息甄别能力,不要轻易相信“朋友圈”好友转发的不明确或者未核实的广告宣传信息,而且尽量不转发,或转发时注明出处,以免其他好友因轻信而上当受骗。

正序阅读 2# 2015-09-23 22:55

1# 2015-09-23 22:54

此帖已被锁定,无法回复
新窗口打开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