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最近祸不单行,央妈和税务总局齐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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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最近祸不单行,央妈和税务总局齐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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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有消息称,税收部门或将引入新的法规,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要收税?此声音的出现,或许意味着企业微信发放红包缴税细则出台就要进入倒计时。

“红包”不知不觉间成了最强劲的一股旋风,不在乎数额有多少,总归是一种惊喜和一份心意。事实上,早在今年春节期间电子红包大战之后,电子红包应该征税的消息就已得到确认,但明确仅是针对企业发放的电子红包而言,个人间红包并不在此列。

有税收专家建议,如果个人接受红包被征税,应该是按照“意外收入”的名目,类似于以前用于对彩票收入的征税,即收入大于10000元时上交20%的税。

据悉,这一通知的内容大致如下:其一,亲友间的红包发放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其二,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网络红包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其三,企业发放的非现金形式的网络红包,如赠品券、折扣券、现金券等按照销售折扣折让的方式进行处理,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局长王军表示:自己很认同网友对互联网红包的态度:网络红包的发放要合法合规,不能暗度陈仓;企业派发给社会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当收税,但应由发红包企业代扣代缴,亲友之间互相发放的娱乐性质的小额红包不应收税。

王军还介绍说:为了加强以票管税,税务部门推出了有奖发票。然而,手撕的有奖发票很麻烦—得手动刮奖,有时还得跑不近的路程去领奖,手撕发票还不易于保管。“《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制定‘互联网+’计划。税务部门也得改革管理手段,正考虑推出‘互联网+发票+有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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